《沃尔芬登报告》:变革

理论与实际总是有一段距离的。尽管在《沃尔芬登报告》引发的那次法理辩论中,哈特一方战胜了德夫林一方,然而在现实中实现同性恋非刑事化,依旧颇费了一番周折。

针对《沃尔芬登报告》的第一次议会辩论由弗兰克·帕肯汉姆(Frank Pakenham)发起并于1957年12月4日举行,彼得·莱德布拉德(Peter Wildeblood)出席并作证。参与辩论的17人中,有8人表示支持《沃尔芬登报告》。然而当时的英国内政大臣大卫·麦克斯韦-法佛(David Maxwell-Fyfe)认为公众恐怕不会接受《沃尔芬登报告》的观点,并提出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之后不久,托尼·戴森(Tony Dyson,又名Anthony Edward Dyson,即A. E. Dyson)起草了一封公开信并征集了超过30个各界要人的签名,敦促政府接受《沃尔芬登报告》所提出的建议。这封信被刊登在1958年3月7日的《纽约时报》上,签名者包括Clement Atlee、Alfred Julius Ayer、Isaiah Berlin、Trevor Huddleston、Julian Huxley、John Boynton Priestley、Donald Soper等等。

托尼·戴森还与比尔·海维特(Bill Hewitt)等人一起,于1958年5月12日组建了HLRS(Homosexual Law Reform Society)。该组织为实现同性恋非刑事化做了非常多的工作,如派发传单,游说国会议员等。

政府在此事上也并非一无作为,1958年内政部委托理查德·豪瑟(Richard Hauser)针对同性恋问题进行一次调查。但豪瑟于1962年提交的报告中称,同性恋问题是可以“避免”和“被控制”的。他甚至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意见,例如设立隐私门诊“治疗”同性恋等等。

显然政府更倾向于接受豪瑟的观点,一切似乎都没有发生什么变化。直到1965年,艾瑞安爵士(Lord Arran)向上议院提交了一份关于性犯罪的刑法修正案,企图通过立法使年满21岁的同性恋于私人场所进行性行为不再违法。一年后,汉弗莱·伯克利(Humphry Berkeley)向下议院提交了同样的建议。然而伯克利在1966年的换届选举中失去了他的议员席位,于是里奥·艾伯瑟(Leo Abse)接过了他未完成的事业。

在经历了若干次的激烈辩论和深夜投票后,1967年7月27日《性犯罪法》(Sexual Offences Act 1967)终于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该法案替代了1861年《人身犯罪法》和1885年《刑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同性恋非刑事化得以实现。

这是一件具有历史性的事件,虽然它来得太缓慢,而且离真正的平权似乎还很远。不过只要付出了努力,该到来的终究会到来,需要的只是时间而已。

  • 1980年,通过SMG(Scottish Minorities Group)的努力,苏格兰实现同性恋非刑事化。

  • 1988年5月,《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获得通过,该法案第28节禁止在学校宣扬同性恋行为,或进行同性恋教育。

  • 1990年,发生了几起针对同性恋的谋杀案。

  • 1994年2月,同性恋行为的合法年龄由21岁降至18岁。另一项拟将合法年龄降至16岁的提案在下议院被否决。

  • 1998年6月,下议院通过将同性恋行为的合法年龄降至16岁的提案,但该提案在上议院被否决。

  • 2000年2月,由于将同性恋行为的合法年龄降至16岁的提案再次被上议院否决,下议院议长迈克尔·马丁(Michael Martin)宣布行使《议会法》授予的权利使该项提案被强行通过。(这是自一战以来,英国下议院第四次行使该权利。)9月,依据欧盟人权法庭的判决,英国国防部撤销禁止同性恋从军的禁令。另外,苏格兰于当年废除《地方政府法》第28节的内容。

  • 2001年,伦敦市长肯·利文斯通(Ken Livingstone)实现了他竞选时许下的诺言,伦敦宣布接受“同性恋伴侣关系”的登记。

  • 2002年11月,议会通过立法,授予单身同性恋及同性恋伴侣领养权。

  • 2003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相继废除《地方政府法》第28节。

  • 2004年,《公民关系法》(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4)获得通过,并于2005年12月5日起生效,该法案授予同性恋登记成为伴侣的权利。虽然名称不同,但同性伴侣享受异性夫妻在财产、继承、移民、纳税等方面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

《沃尔芬登报告》:辩论

《沃尔芬登报告》虽然是针对同性恋和卖淫问题做出的,但其核心内容却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即公法与私德之间应存在界限。然而在报告出版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争议的焦点均集中在“性道德与刑罚”这一相对狭窄的层面上。直到两位学界顶尖的人物出面之后,争论才提升到了法理的高度。

帕特里克·德夫林(Patrick Devlin),父亲是教会建筑师,母亲是新教教徒,兄弟姐妹中有两位修女和一位牧师。曾就读于剑桥大学,专业是历史和法律。毕业之后成为一名商业律师,并在二战期间为多个政府部门工作过。1948年他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时年42岁,是20世纪第二年轻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次年被授勋。

作为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德夫林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道德是法律的依据和最终评价标准,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及理想。而社会的存在和维系有赖于社会大众共同的道德观,道德崩坏会(如叛国)对社会的存在造成威胁,甚至引起社会崩溃。因此,为了保护社会,法律应该对不符合公共道德的行为进行干涉和制裁。

1959年7月,德夫林于英国科学院所作的第二届马克比(Maccabean)演讲中阐述了他的观点:第一,社会有权利对道德问题做出判断;第二,社会有权利使用法律强制实行它的判断;第三,可以用一种确定公共道德的方法来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实施法律强制。

德夫林的这一论调引起了另一位实证法学家的严重不满,那就是时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的赫尔伯特·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哈特质疑的重点是德夫林的“社会崩溃论”。他提出:第一,如果一个社会的应然道德与实然道德不相符——如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用法律强制维护这样的社会就有道德问题;第二,即使应然道德与实然道德相符,仍然必须证明实施法律强制的正当性,某一行为即使依照一般的行为标准被视为不道德,并不足以使该行为成为应受法律惩罚的理由;第三,有一部分道德需要实施法律强制,但这并非是因为那些行为悖离了道德,而是因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

在指出了法律强制实施道德会存在道德问题之后,哈特进一步质疑了德夫林观点的逻辑起点。首先,德夫林称违反道德会损害社会,甚至引起社会崩溃,但他没有给出什么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其次,德夫林将维系社会与维系道德当成了同一件事,那即是说对道德实施法律强制,仅仅因为它是“道德”,哈特称这样的观点连功利主义都不算,只能说是一种伪功利主义;最后,哈特还指出德夫林用以确定公共道德的方式也很奇怪,即去询问一个“心智健全,具备普遍被接受观点的理性人”,这种做法本身就是非理性的,混淆了道德问题和感情问题。

两人之间的辩论持续了数年之久,形成两大阵营,并被视为英美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一次较量。而且,两方各自的观点也被集结成书,德夫林的是《强制执行道德》(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哈特的则是著名的《法律、自由与道德》(Law, Liberty and Morality)。

辩论的最终结果是德夫林撰文,收回了自己先前的观点,哈特一方获得了胜利。这是一次意义深远的大辩论,时至今日,尽管法学流派众多,但几乎都承认法律的基本职能是“维护社会秩序”,而不应该“对道德实施法律强制”。

《沃尔芬登报告》:委员会


John Wolfenden

持续的“大清洗”让越来越多的人被逮捕和处刑,其中还包括一些名流和贵族。这使得民众有一种“同性恋罪犯”泛滥的认知,甚至引发了道德恐慌。1953年12月,德斯蒙德·唐利尼(Desmond Donnelly)和罗伯特·布思比(Robert Boothby)呼吁政府对此采取措施。面临巨大压力的保守党政府于是在1954年8月24日任命约翰·弗雷德里克·沃尔芬登(John Frederick Wolfenden)组织一个委员会,对同性恋和卖淫等问题进行调查。

沃尔芬登时任雷丁大学副校长,此前也一直致力于教育工作。然而决定由他担任委员长的政府官员当时肯定不知道,沃尔芬登的儿子,杰里米·沃尔芬登(Jeremy Wolfenden,之后成为《每日电讯报》驻莫斯科记者和英国间谍),恰巧也正是一名同性恋者。

包括沃尔芬登在内,该委员会成员共15人,3名为女性。从事的职业有政府官员、议员、法官、大学教授、医生等等,部分人还有教会背景。从1954年9月15日第一次会议开始,委员会共举行了62次集会,其中的32次为问讯证人。这些证人中有的是精神病学、犯罪学的专家,有的是同性恋者。

委员会的工作持续了三年之久,其间有两人退出。最后,绝大部分委员会成员都取得了共识: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也不是犯罪,更不应该受到惩罚。只有一名成员,詹姆士·亚岱尔(James Adair O.B.E)表示无法认同这个观点,不过这并不能影响委员会取得最后的结论。

1957年9月3日,长达155页的《同性恋犯罪和卖淫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Report of the Departmental Committee on Homosexual Offences and Prostitution)出版了。出于传统,也为了方便,这份报告又被称之为《沃尔芬登报告》(Wolfenden report)。

这份报告中写道:“我们认为,它(刑法)的功能是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及体面的行为,对公民进行保护,使他们不受到侵犯和伤害,并且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剥削和腐化他人,尤其是对于那些因为年轻、身心较弱、没有经验,或者是特别在现实上、身份处境上及经济上要依赖他人者。……成年人之间自愿且在私下进行的同性恋行为,不应再被视为犯罪。……在私人道德领域,社会与法律应该给予个人选择及行动的自由。……法律应该留下一个属于私人的,道德与不道德的领域,这个领域,简言之,不关法律的事。”

可以想见,这样的一份报告在当时的英国造成了多大的反响。《旗帜晚报》(The Evening Standard)称报告是一种“倒退,并应该受到谴责”,《每日邮报》(Daily Mail)也认为:“不进行处罚,只会强化他们在这方面的兴趣,使他们愈加堕落”。

支持《沃尔芬登报告》的声音当然也有。《纽约时报》(The Times)认为:“不牵涉未成年人、强迫、欺诈和公然猥亵的性行为不应该受法律的管辖。”《伦敦经济学家》(The London Economist)也表示赞同,认为:“现行法律在这一点上是毫无理性,不合逻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