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芬登报告》:辩论

《沃尔芬登报告》虽然是针对同性恋和卖淫问题做出的,但其核心内容却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即公法与私德之间应存在界限。然而在报告出版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争议的焦点均集中在“性道德与刑罚”这一相对狭窄的层面上。直到两位学界顶尖的人物出面之后,争论才提升到了法理的高度。

帕特里克·德夫林(Patrick Devlin),父亲是教会建筑师,母亲是新教教徒,兄弟姐妹中有两位修女和一位牧师。曾就读于剑桥大学,专业是历史和法律。毕业之后成为一名商业律师,并在二战期间为多个政府部门工作过。1948年他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时年42岁,是20世纪第二年轻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次年被授勋。

作为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德夫林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道德是法律的依据和最终评价标准,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及理想。而社会的存在和维系有赖于社会大众共同的道德观,道德崩坏会(如叛国)对社会的存在造成威胁,甚至引起社会崩溃。因此,为了保护社会,法律应该对不符合公共道德的行为进行干涉和制裁。

1959年7月,德夫林于英国科学院所作的第二届马克比(Maccabean)演讲中阐述了他的观点:第一,社会有权利对道德问题做出判断;第二,社会有权利使用法律强制实行它的判断;第三,可以用一种确定公共道德的方法来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实施法律强制。

德夫林的这一论调引起了另一位实证法学家的严重不满,那就是时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的赫尔伯特·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哈特质疑的重点是德夫林的“社会崩溃论”。他提出:第一,如果一个社会的应然道德与实然道德不相符——如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用法律强制维护这样的社会就有道德问题;第二,即使应然道德与实然道德相符,仍然必须证明实施法律强制的正当性,某一行为即使依照一般的行为标准被视为不道德,并不足以使该行为成为应受法律惩罚的理由;第三,有一部分道德需要实施法律强制,但这并非是因为那些行为悖离了道德,而是因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

在指出了法律强制实施道德会存在道德问题之后,哈特进一步质疑了德夫林观点的逻辑起点。首先,德夫林称违反道德会损害社会,甚至引起社会崩溃,但他没有给出什么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其次,德夫林将维系社会与维系道德当成了同一件事,那即是说对道德实施法律强制,仅仅因为它是“道德”,哈特称这样的观点连功利主义都不算,只能说是一种伪功利主义;最后,哈特还指出德夫林用以确定公共道德的方式也很奇怪,即去询问一个“心智健全,具备普遍被接受观点的理性人”,这种做法本身就是非理性的,混淆了道德问题和感情问题。

两人之间的辩论持续了数年之久,形成两大阵营,并被视为英美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一次较量。而且,两方各自的观点也被集结成书,德夫林的是《强制执行道德》(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哈特的则是著名的《法律、自由与道德》(Law, Liberty and Morality)。

辩论的最终结果是德夫林撰文,收回了自己先前的观点,哈特一方获得了胜利。这是一次意义深远的大辩论,时至今日,尽管法学流派众多,但几乎都承认法律的基本职能是“维护社会秩序”,而不应该“对道德实施法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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