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歌的陈艺鹏

第一次接触到陈艺鹏的歌,就是那首《老鼠不再爱大米》。当时我正处于非常时期,他的声音不错,歌词也有那么点意思,所以就留下了印象。

按说陈艺鹏长相蛮Idol,也算会唱,还能创作,可就是没红起来。曾看到消息,早在04年7月他就跟先之唱片签约。可这么长时间了,除了在合辑里收一、两首歌外,压根没见有发他专辑的意思。看来东家不上心,没想着要捧他。

不过小帅哥的生命力还挺顽强的,他的歌现在网上能找到已经有13首了:

以上都是可以下载的mp3,链自听吧翰音上陈艺鹏的页面,应该是他自己上传的。

其中前5首是陈艺鹏和黄晓亮合作的《中国风》中的歌曲。这张概念专辑每首歌都选取中国一个城市为主题进行创作,比如“西关”是广州,“天涯歌女”是上海,诸如此类。

本想找个flash版的mp3播放器,没见着合适的,所以就把《老鼠不再爱大米》的MV翻出来了。正好回顾一下,小帅哥还是挺上相的。

As I See It

《As I See It》,一本男体相册。摄影师叫Greg Gorman,似乎非常有名的样子。曾经有人把这本相册借给我看,书是从国外带回来的,硬皮精装,价钱贵得吓人。因为是全铜版纸印刷,捧在手里也非常沉,真就像块大砖头。借书给我的人说,这里边有他之所以成为同志的理由。

那时的我还很年轻,对于这种貌似高深的话,并不具备即时领悟的能力。若说照片本身,我不懂摄影,对西方男性也没有特别的爱好,因此仅仅只是看了个热闹。而这么厚一本相册在短时间内集中翻阅,必然导致走马观花、消化不良——我对那些照片已经完全没印象了。

只除了Elton John写在序言中的第一句话:

As I see it, they're not really boys, yet they're not really men. They are caught somewhere in between—almost at that point of maturity that defines masculinity.

后来才知道,这本相册中很多出镜模特都是名人,比如Josh Duhamel(《变形金刚》里的那位美国大兵)、Christopher Atkins(《The Blue Lagoon》)等等,原来他们早被我看光了。

Greg Gorman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可作品栏里《As I See It》还标着Coming Soon,所以我从Amazon找了几张来,将就看看吧。

合法性

本文主旨:不学孙海英,做知法、守法的好同志。

以下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均摘自我国现行《刑法》。

聚众淫乱罪

  •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聚众”,指的是参加人数在三人或以上。而有关“多次”、“首要分子”,我没有找到明确的文本予以界定。但在针对走私、偷税、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中,“多次”一般都指三次或以上,这里或可作为借鉴。至于“首要分子”,想来指的应该是组织者、提供场地者等等。

关于该罪学界仍存在争议,主要的反对意见都是根据“公法不惩私德”的理论提出的。该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均成年且自愿,在没有明确受害人的情况下,不应被视为犯罪。

还有一种观点与之类似,认为该罪打击面过宽,量刑过重。理由是《刑法》惩戒的卖淫活动只包括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介绍、容留者,而娼妓本身并不在《刑法》的惩戒对象中。即使多名娼妓多次同时服务于一名恩客,亦不为《刑法》所管辖。因此从平等的角度上说,《刑法》只应对牟利为目的的聚众淫乱实施惩戒,而不应将参与者划入惩戒对象。

不谈合理与否的问题,法律本身是具备严肃性的。如果不想犯罪,还是老老实实回家或开房One by One比较妥当。如果实在想尝鲜?别出面组织,别提供场地,别积极参与,一次、两次……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极速发展,原本和普通人关系不大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也更加“贴近”了网民的日常生活。个人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在Blog、论坛等场所张贴相应内容,只要达到一定数量仍有可能被定罪。

但就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量来看,立法者显然大大低估了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和广度。若以如上规定严格执法,恐怕全国各地都会出现数量惊人的案例。其中将会花掉多少立案、侦查、审判成本,事后又会有多少人进去免费吃国家的牢饭,想想也会觉得可怕。

虽然到目前为止,我都没有查到个人不以牟利为目的,却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处刑的案例。不过小心使得万年船,别想着靠这个赚钱,别积极发帖,更别试图在这方面成为名人,也就是了。至于看帖下载?且看“金盾工程”如何施展吧。

猥亵儿童罪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常见有人说不要跟16岁以下的男孩发生关系,那是犯罪,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说法。根据针对猥亵儿童罪的司法解释,所谓“儿童”指的是未年满14岁的男童或女童。也就是说,只要满了14岁,自愿就好。

值得一提的是,强奸罪明确规定,受害人必须是女性。如果某人强奸了另外一名男性,只要受害人年满14岁,施暴者顶多因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拘留。小同志们,应该知道如何自我保护才对。

其他

除以上三条外,《刑法》中就没有普通同志需要特别留意的地方了。不过在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有如下一条:

  •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按照该项法律条文,打野炮,在渔场、酒吧、浴室、公厕等公共场所发生的“裸露行为”,虽不犯罪,但仍是犯法,有可能受到处罚。

个人感觉,我国法律对同性恋不但是视而不见,甚至有刻意回避的味道。如上述提及的强奸男性不算强奸,再就是《婚姻法》中的例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已婚者与同性同居是否适用该项法律条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了,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虽然这对已婚的同志个体来说是个有利的规定,但以此为例透露出对同志群体的漠视,却实在谈不上是什么好事。

阿兰·图灵

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类基础教材都会提到一个名字——阿兰·麦席森·图灵(Alan Mathison Turing,1912-6-23至1954-6-7),他在计算机、数学、密码学、人工智能等等领域都有颇多建树,提及他时最常用到的头衔是“人工智能”之父。

图灵最有名的贡献,就是他在1936年提交的一篇论文中,描述了一种被后世称为“图灵机”的东西。论文中描述的这种设备并不能被实际制造出来,只是一种抽象模型。但图灵机的结构非常简单,而且图灵证明了这种设备在理论上可以用于计算任何直观可计算的函数,可以说是奠定了现代计算机发展的理论基础。

与“图灵机”同样闻名的,还有经常被人们提及的“图灵测试”。即当一个人以任何的问题去询问一个他看不见的对象,如果在一番询问后他无法判断出被询问者是机器还是人类,我们就可以认为受试的机器拥有了人的智慧。这个试验属于人工智能科学的范畴,而图灵也是这门学科的奠基人之一。

除此以外,图灵还为二战中盟军的胜利作出过重要贡献。二战中德国拥有一种叫做Enigma(你没看错,跟那个有名的乐队同名)的加密设备,在超过10年的时间里,盟军对这种设备加密后的电文束手无策。是图灵所在的小组最终制造出了Enigma的解密装置,为盟军扭转战局提供了莫大的帮助。由于英国政府异常严格的保密政策,尽管图灵因为这一贡献被授予了帝国勋章,但一直到1974年《The Ultra Secret》一书出版,世人才了解到图灵的这一贡献。

然而与这些灿烂的光环相比,却很少有人清楚这位天才是如何去世的。

图灵曾经结婚,但这段婚姻并没有维持多久,因为他实际上是一个同性恋。在1952年,他当时的同性恋伴侣与另一同谋潜入他的住所实施盗窃,图灵为此报警。警方调查后的结果,却是他因同性恋行为被送上法庭。公审引起了非常大的轰动,图灵在法庭上并未作任何辩解,最终被判有罪。他必须在入狱和接受荷尔蒙注射治疗中二者择一,图灵选择了后者。

1954年6月8日,清洁工在工作时发现图灵已经去世。警方的调查结果认为图灵是服食了浸过氰化物的苹果导致死亡,性质为自杀。但图灵的母亲坚信图灵并非自杀,这只是图灵一不小心的意外。而后来更有人怀疑图灵的死与冷战时期的保密防谍有关。

脆弱的母亲或许是接受不了儿子自杀的事实,但无论如何,图灵的死应该都与受审脱不了干系。而因同一罪名被判有罪的,还有奥斯卡·王尔德。

附:

图灵去世的同年,即1954年,英国成立了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调查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该协会又称“沃尔芬登调查委员会”。1957年调查报告出台,该报告认为应降低法律对道德的要求和约束标准,建议废除制裁同性恋的刑法条文。1967年,英国将对同性恋性行为的惩罚条款剔除于刑法,并认定两个21岁以上的成年人,在无第三人在场的前提下,于私人场所进行同性性行为是合法的。2000年,英国将同性恋性行为的合法化年龄降至与异性恋同样的16岁。2001年6月28日,伦敦市政府宣布正式承认同性恋伴侣关系。

The 5th Taiwan Pride Parade

看到第六届东京Pride的消息时,我就想要是办的话,台湾那边也差不多到日子了。因为是自家人,而且台湾同胞的性格历来都很外放,去不了看看图片新闻也好,所以我对台湾Pride倒是蛮期待的。还好,今年没断档。

这次活动的主题是“彩虹有够力(Rainbow Power)”,诉求自然还是反歧视和平权。不过活动口号里还有一句“超越蓝绿,关键少数”,政治意味非一般的浓,不知道是否瞄准了接下来的大选年。

根据官方网站上的新闻稿称,这次游行预计有两万人参加。虽然只是预计,事后统计数字没见到,但这也确实比日本的2800人游行队伍加1500人应援队伍的数字好看多了。

废话就这么多,接下来看图。

Pride游行队伍当然少不了清凉帅哥,这方面台湾Pride倒是有传统的。虽然这个“Water Boy”是社团还是啥搞不清楚,不过历届Pride似乎都看得到。台湾的气候还真是好啊,10月还能穿小裤裤上街……

比较好看的两张单人,不过可(大概)不是同一个人喔。

Pride肯定也少不了一些很嘉年华味道的打扮。比如说这位孔雀公主,小嘴抿得还挺有范儿……

有了公主当然少不了王子,这位就是贴了尖耳朵(这张看不清)的精灵王子。要是把妆卸了,这俩其实挺搭,姐弟恋。

我最喜欢的一个小底迪,可爱毙了。其实A片挺好看滴,铃木一彻你不知道嘛?

FREEHUGS,如果我在,也想上去抱抱他们。

这次游行最大的手笔“万人彩虹地景”。

以上照片大多取自nick362162的相簿,另外ckenjiheavenwolf的相簿中也有相当数量的照片。巧的是这三个相簿所在的三家服务商在国内访问都有问题,所以我就挑了几张乾坤大挪移了一下。人家本来不许的,我就当一回恶人吧……

好色不空

“仁波切”即是所谓“转世活佛”。可能跟大部分人印象中的不同,西藏活佛不止达赖和班禅两个。他们两人只是活佛中最有权势最受人尊敬的两个,其他大大小小的仁波切还有很多,或许就像神仙也有大小的区别一样吧。

知道这些,是在盛噶仁波切上过“康熙来了”之后,我才去查的。虽然现在有很多西藏喇嘛去大城市传教并接受供养,不过一个卖相上佳的活佛穿时装、唱Rap,还是让我觉得很新鲜。有了第一个,自然就会有第二个。继盛噶仁波切之后,格杰仁波切同样也因为生了一副好皮相而为人所知。

我不是教徒,所以就不胡说八道亵渎佛法了。阿弥陀佛,咱们看图,看图。

几张盛噶仁波切的照片:

这位活佛除了写书、上综艺节目外,还出了张唱片叫《我要你幸福》。有兴趣可以点下面的嵌入播放器听听看,我个人是觉得普通。如果加载有问题,也可以直接去友播上在线听

接着是格杰仁波切的照片:

下面这张最受好评,那双眼睛的确很招人,而且这个角度看起来跟我一个朋友很像。格杰仁波切是79年出生,180/66;盛噶仁波切77年出生,179/63。前辈好像输了……

怀念《双城记》

不要误会,我怀念的可不是狄更斯的那本世界名著。

初看到这篇小说的时间大概是03年初,发在男风的笑忘书,作者叫thbuddy。故事采用第一人称,讲述了一个清华的“青年才俊”如何挑逗勾引自己老师的过程。之所以叫《双城记》,或许就是因为文中一号男主角名叫“程城”的缘故。

整篇小说写得很轻松有趣,诙谐幽默又点小小的诡诈,属于看了能让人开心的类型。虽然书中的“我”认为“青年才俊”是个骂人的词,却也明显沾染了最高学府的自傲,恋爱都谈得很精英。拿现在的话来说就是颇有意淫的价值,有卖点。

当时一直在追更新,但是在第22章发布之后不久,这篇小说就从男风上删掉了,这却是不太平常的事。一般来说,这种情况要么是管理员与作者有私怨,要么就是作者自己提出了删除的要求。

为了搞清楚是否还会更新,我还特意托人打听了一下,谁知得到了一个很特别的答案。那位仁兄说,thbuddy在某媒体用笔名发表了一篇文章,家中长辈看到后就主动去询问thbuddy是不是作者。为了避免长辈看到这篇小说,从措辞文风看出来是自家孩子的作品,所以thbuddy才将文章从男风上撤了下来。

不过后来我也自己去查过,停止更新的理由似乎没那么戏剧性。无非就是忙,接着忙,继续忙,最后忙到没灵感了。我并没有询问那位告知我的仁兄是从哪了解到的情况,然而事情也过去了好久好久,或许是我的记忆出了问题,张冠李戴了也说不定。

总之,《双城记》这篇小说是一个坑。完成的部分有22章,恰巧坑在貌似就要柳暗花明的地方。还好我倒是不怎么在意这种事,完成的部分好看就行了,总比现在看都看不完的小说和“平均日更新3000字”的注水连载要好得多。

有兴趣又不怕坑,或者想回顾一下的人看看我整理的版本吧。精心排版,保证质量。

大家都是正太控

他:我喜欢的是30岁以下的,超过30直接踢死。
我:表这样啦,再过几年你不也30了。
他:我过了30,一样喜欢30以下的。
我:既然那么喜欢嫩的,干嘛不说自己喜欢20以下的?
他:30以下范围很广,当然也包括20以下的。

以上是前两天我与某人的对话,说完就让我想到了这篇没写完的东西。写的时候本想通过比较三国对待正太这档子事的不同态度,借古讽今一下。可写着写着才发现题目太大,根本不是随便能完成的,所以就扔下了。正好借机会拿出来晒晒秋阳,虽然端着了点,好歹也不算无趣。

宙斯与伽倪墨得斯

古希腊人大概是最喜欢美少年的民族。成年男子接受少年的仰慕,进而成为他精神上的导师,生活中的监护人和情感上的亲密伙伴,这是古希腊人的传统风俗。如果一个成年男子没有受仰慕的对象,那么他的智慧和品行就会受到质疑。呵护和教育少年人,是成年男子必须负担的社会责任。

对于古希腊人来说,这样的关系是建立在一方的睿智,及另一方的美貌上的。“智者与美少年”,算得上是古希腊男同性恋的标准模式。人们热衷于此,而且那又是一个盛产哲学家和艺术家的时代,于是留下了许多逸事和文学作品来描绘这种男性之间的关系。

流传最为深远的神话无疑是宙斯和伽倪墨得斯的故事。这位风流债满身的主神对待女性从来是始乱终弃,但却将一个男孩带到了奥林匹斯山上,那就是伽倪墨得斯。俊美的特洛伊王子取代宙斯和赫拉的女儿赫柏成为了侍酒童,并且被神化为天空中的水瓶座。但他也因此得罪了善妒的天后,为日后的特洛伊战争埋下了伏笔。

神话往往是风俗和历史的穿凿附会,所以在现实中自然不乏身体力行之人。例如阿基劳斯和苏格拉底,苏格拉底和亚西比德,柏拉图和费德洛斯等等。柏拉图甚至在《会饮篇》中杜撰了一种人类的起源:即原来的人有三种,分别是生于太阳的男人、生于大地的女人和生于月亮的阴阳人。由于惧怕人们谋反,所以宙斯命令阿波罗将每个人都剖为两半。原始的男人和女人剖为的两半只钟情于同性,只有阴阳人剖为的两半才是异性恋。柏拉图称赞由原男人切开一半而成的男人最为优秀,因为他们天生最具男人气,最具有强烈的男性。

更为袒露直白的描写则多见于诗文中,如斯特拉顿就曾写道:“稚气未脱的十二岁男孩给我带来欢乐,但更能勾引欲望的是十三岁的男孩,十四岁期是更娇艳的爱情之花,比之更具有魅力的是十五岁,十六岁的少年是众神追求的花朵,而十七岁的少年根本轮不到我,唯有宙斯才能享受。”

尽管有“十二岁”这么扎眼的数字,但在那个崇尚精神的时代,感官刺激被上升到了美学的程度,使得古希腊人对少年之美的推崇带着浓厚的形而上意味。他们看重的是“年长者拥有才智,而青年又拥有生命的所有快乐、希望和欢闹(王尔德)”,并没有强烈的力量对比和社会地位的差距,这是古希腊人同性之爱尤为特别的地方。

武士道与众道

远在东方的日本,同样也是一个具有特别审美情趣的国家。如茶道、花道、剑道、极道一般,男色也有一道,名曰众道。日本男性在行成人礼之前额头留有浏海,元服行成人礼之后就要剃发。还未行成人礼的少年被称为“若众”,故而得名。

据说日本的男色之风起于平安时代,是从唐朝时的中国流传过去的。那时候的贵族公卿和僧侣等特权阶级都喜欢眷养“稚儿”,即一些样貌俊俏的少年。这些少年不但打扮得比较女性化,还必须学习音乐和舞蹈等技艺以取悦主人。

战乱一起,贵族没落,风雅的稚儿就为戎装的小姓所取代。小姓是武士随身的侍童,不但要照料武士的日常生活,还需要上阵与武士并肩杀敌。由于战场上不能携带家眷,武士的生理需求自然也由美貌的小姓一并料理了。相比而言,具备“菊与刀”双重特性的日本人,崇美而尚武,小姓之于武士似乎更能体现日本人的民族性格。

历史上最有名的小姓,恐怕算是织田信长身边的森兰丸了。他在约十三岁时开始侍奉信长,随信长死于本能寺时只有十八岁左右。织田信长十分信任和宠爱森兰丸,曾言他的价值可以和整个天下相比。在天正十年三月,即本能寺之变三个月前,森兰丸受封五万石领地而成为大名。

另一个同样有名的小姓,是武田信玄身边的春日源助,也就是后来的高坂昌信。源助开始跟随信玄时约十六岁,而当时的信玄大概二十二岁左右。他们俩有一桩很有趣的逸事,信玄有一次让另一位叫弥七郎的小姓侍寝,源助知道后非常生气,信玄于是写了封保证书向源助赔罪。

保证书

一、我以前勾引弥七郎,他总是哼哼唧唧,说是肚子疼了又是什么了,从没让我上过手。我保证我说的都是真的。

二、我可没叫弥七郎陪睡过。以前没有。当然是白天晚上都没有。可今天晚上怎么回事,我也没想到。

三、我如果再想其它各种方法拍你马屁讨好你,你反而会更加怀疑我。这我可吃不消。

如果这件事我有说谎,就让一二三大明神、山神、大菩萨,这个神那个神都来惩罚我吧。本来应该写在印着宝印的纸上,可是那些官儿们啰嗦,就暂时写在白纸上。明天我再重新写。

七月五日 晴信(花押)

晴信是信玄的原名。这个由好事者操刀翻译的版本虽然措辞很有喜剧效果,但意思并不偏颇。而且该信的原件有流传下来,目前就保存于东京大学史料编篡室,证明历史上是确有其事的。

与古希腊“智者与美少年”的模式不同,小姓和武士之间是主仆关系,两者之间的身份和社会地位有着明显差距。如果说古希腊的长者对少年负有教育责任,那么日本的小姓则对武士具有尽忠的义务。

不过小姓的身份也并非一成不变的,由小姓变为名将甚至大名的例子不在少数,上面提到的森兰丸和高坂昌信都是如此。因为“力量”是日本美学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被人所宠爱的若众可以同时也应该追求自己的武名和功勋。由小姓而大名,也算得上当时一条获得更高社会地位的途径吧。

优伶与相公

相比希腊和日本,中国的男色之风就显得更为世俗,更烟火气。

中国有关同性恋的明确记载,最早始于春秋时期。“余桃”的那位弥子瑕年轻受宠,色衰受辱,似乎是在说男人这种动物没良心,靠不住(《说难篇》)。于是就有人给安陵君出主意,教他怎么样才能“长得重于楚国”(《战国策·楚策》)。而手腕更高的是龙阳君,哭上一场就哄得一条圣旨:“有敢言美人者族”(《战国策·魏策》)。

这些记载都有些家国天下的味道,拿如今的话说叫没爆点。猛料当然也有,《晋书·载记》第十四中说到:

初,坚之灭燕,冲姊为清河公主,年十四,有殊色,坚纳之,宠冠后庭;冲年十二,亦有龙阳之姿,坚又纳之;姊弟专宠,官人莫进。长安歌之曰:一雌复一雄,双飞入紫宫。

文中的坚,指前秦宣昭帝苻坚,史笔中算得上是个有为的皇帝。苻坚灭燕时约三十三岁,慕容冲十二岁,而且是姐弟共侍一夫,够辛辣吧。(不过别忙着羡慕就是,结局很悲惨。)事情做得很彻底的还有粱简文帝,他有一首诗是这么写的:

娈童娇丽质,践董复超瑕。
羽帐晨香满,珠帘夕漏赊;
翠被含鸳色,雕床镂象牙。
妙年同小史,姝貌比朝霞。
袖裁连壁锦,床织细种花;
揽裤轻红尘,回头双鬓斜;
懒眼时含笑,玉手乍攀花。
怀情非后钓,密爱似前车;
定使燕姬妒,弥令郑女嗟。

虽然现今人们多认为魏晋是中国古代男风极盛的时期,但落实到文字记载上,却要迟到明清两朝才达到顶峰。那时开始出现以描写同性恋作为主要内容的小说,著名的就有《龙阳逸史》、《宜春香质》、《品花宝鉴》等等。而且就如希腊的“爱者”、日本的“众道”一样,那时的中国也有代表同性恋文化的符号——相公。

明清时期的“相公”指称提供色情服务的伶人。清朝有禁止官员狎妓的法令,样貌姣美,台上亦着女装的优伶于是就成了泄欲的对象。从这个角度上说,优伶业与相公业兼营算是有非常鲜明的时代背景。

年幼的男童因家景贫寒被卖到戏班,小时过着亦徒亦仆的生活。出师从业多在十二岁左右,因为再晚男童就将进入青春期,身体线条变得硬朗,嗓音也开始变化。也因此相公们必须在青春流逝以前攒够身家,否则连日后的生活都会很成问题。

可以想见,此时相公的待遇不但跟古希腊的美少年相差万里,比之日本武士的小姓也多有不如。他们仅仅是作为消费的对象而存在着,并且被消费的只是短短数年的青春期而已。中国历来娼优并称,妓女尚可以从良嫁人,相公却几乎没有摆脱低下社会地位的可能。

The 6th Tokyo Pride Parade

这一届是8月11日的事。今天在youtube上看到段视频,没想到队伍不过百来号人,场面看起冷冷清清稀稀拉拉的。心想说不会那么惨吧,所以就翻了翻有关报道。官方网站上给出的数字是游行队伍2800人,还好还好。

虽然办到第六届,不过东京游行的规模历来不大。再加上民族性格的原因,想在游行队伍里找到穿着火辣的壮帅猛男实在不易。翻了半天,最喜欢的只有题图的那一张。

站在Pride游行队伍里,十指紧扣面对陌生人的镜头,用很日本的对白来说就是:“制造了一个很美好的回忆”吧。

其他的照片也有不少,这里,还有这里,还是有点看头的。

《游园惊梦》的一些回忆

这个小帅哥叫陈克宇,是浙江昆曲团的演员,就是《游园惊梦》里那个被宫泽理惠吃豆腐的小戏子。Handso曾经在他的blog里贴过电影的抓图,不过当时我也不知道小帅哥叫什么。今天看到天涯里又有人贴小帅哥的照片,这次总算提到名字了。顺便搜了一下,浙江昆曲团的主页上也有小帅哥的照片,可是远不如戏里拍的好看,有兴趣的自己去翻吧。

杨凡的《游园惊梦》是某人陪我一起看的。他似乎很喜欢这部片子,片头字幕开始了,他还一个劲跟我说:“画面很漂亮,拍得很含蓄”。可是电影一开场,就是二管家带着一群抹了油的肌肉壮汉给宫泽送例钱。我转头看了身边的人一眼:“这也叫含蓄?”他笑着说,这个部分的确不含蓄。

事实上,杨凡对男人的身体从来不含蓄,拍他片子的男演员几乎就没有不脱的。《游园惊梦》里的吴彦祖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只要跟我聊到这部片子的人,几乎都会提到吴彦祖洗澡的那场戏。帅哥的身体似乎大家都喜欢看,可我的感觉却不太一样。好看固然好看,可吴彦祖长得太现代,那身漂亮的肌肉和线条健身房的味道也太重,放在戏里很突兀。

如果说上面这些都是导演的个人趣味,倒也不太要紧。但对于戏本身,我也有一点怎么都想不明白:为什么宫泽可以玩小戏子,可王祖贤搞上吴彦祖后,宫泽却一脸被人背叛的表情?宫泽和小戏子显然也有肌肤之亲,所以这不是理由。仅仅因为宫泽是女人,而且无依无靠,所以她就有权利这样?

我问身边的人,可他说我的问题太无聊,他用片头字幕里汤显祖的名句打发了我:“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这句话在《桃色》里又一次出现,会不会太好用了点?不过这一回没人再理我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