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芬登报告》:变革

理论与实际总是有一段距离的。尽管在《沃尔芬登报告》引发的那次法理辩论中,哈特一方战胜了德夫林一方,然而在现实中实现同性恋非刑事化,依旧颇费了一番周折。

针对《沃尔芬登报告》的第一次议会辩论由弗兰克·帕肯汉姆(Frank Pakenham)发起并于1957年12月4日举行,彼得·莱德布拉德(Peter Wildeblood)出席并作证。参与辩论的17人中,有8人表示支持《沃尔芬登报告》。然而当时的英国内政大臣大卫·麦克斯韦-法佛(David Maxwell-Fyfe)认为公众恐怕不会接受《沃尔芬登报告》的观点,并提出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之后不久,托尼·戴森(Tony Dyson,又名Anthony Edward Dyson,即A. E. Dyson)起草了一封公开信并征集了超过30个各界要人的签名,敦促政府接受《沃尔芬登报告》所提出的建议。这封信被刊登在1958年3月7日的《纽约时报》上,签名者包括Clement Atlee、Alfred Julius Ayer、Isaiah Berlin、Trevor Huddleston、Julian Huxley、John Boynton Priestley、Donald Soper等等。

托尼·戴森还与比尔·海维特(Bill Hewitt)等人一起,于1958年5月12日组建了HLRS(Homosexual Law Reform Society)。该组织为实现同性恋非刑事化做了非常多的工作,如派发传单,游说国会议员等。

政府在此事上也并非一无作为,1958年内政部委托理查德·豪瑟(Richard Hauser)针对同性恋问题进行一次调查。但豪瑟于1962年提交的报告中称,同性恋问题是可以“避免”和“被控制”的。他甚至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意见,例如设立隐私门诊“治疗”同性恋等等。

显然政府更倾向于接受豪瑟的观点,一切似乎都没有发生什么变化。直到1965年,艾瑞安爵士(Lord Arran)向上议院提交了一份关于性犯罪的刑法修正案,企图通过立法使年满21岁的同性恋于私人场所进行性行为不再违法。一年后,汉弗莱·伯克利(Humphry Berkeley)向下议院提交了同样的建议。然而伯克利在1966年的换届选举中失去了他的议员席位,于是里奥·艾伯瑟(Leo Abse)接过了他未完成的事业。

在经历了若干次的激烈辩论和深夜投票后,1967年7月27日《性犯罪法》(Sexual Offences Act 1967)终于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该法案替代了1861年《人身犯罪法》和1885年《刑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同性恋非刑事化得以实现。

这是一件具有历史性的事件,虽然它来得太缓慢,而且离真正的平权似乎还很远。不过只要付出了努力,该到来的终究会到来,需要的只是时间而已。

  • 1980年,通过SMG(Scottish Minorities Group)的努力,苏格兰实现同性恋非刑事化。

  • 1988年5月,《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获得通过,该法案第28节禁止在学校宣扬同性恋行为,或进行同性恋教育。

  • 1990年,发生了几起针对同性恋的谋杀案。

  • 1994年2月,同性恋行为的合法年龄由21岁降至18岁。另一项拟将合法年龄降至16岁的提案在下议院被否决。

  • 1998年6月,下议院通过将同性恋行为的合法年龄降至16岁的提案,但该提案在上议院被否决。

  • 2000年2月,由于将同性恋行为的合法年龄降至16岁的提案再次被上议院否决,下议院议长迈克尔·马丁(Michael Martin)宣布行使《议会法》授予的权利使该项提案被强行通过。(这是自一战以来,英国下议院第四次行使该权利。)9月,依据欧盟人权法庭的判决,英国国防部撤销禁止同性恋从军的禁令。另外,苏格兰于当年废除《地方政府法》第28节的内容。

  • 2001年,伦敦市长肯·利文斯通(Ken Livingstone)实现了他竞选时许下的诺言,伦敦宣布接受“同性恋伴侣关系”的登记。

  • 2002年11月,议会通过立法,授予单身同性恋及同性恋伴侣领养权。

  • 2003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相继废除《地方政府法》第28节。

  • 2004年,《公民关系法》(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4)获得通过,并于2005年12月5日起生效,该法案授予同性恋登记成为伴侣的权利。虽然名称不同,但同性伴侣享受异性夫妻在财产、继承、移民、纳税等方面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

《沃尔芬登报告》:辩论

《沃尔芬登报告》虽然是针对同性恋和卖淫问题做出的,但其核心内容却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即公法与私德之间应存在界限。然而在报告出版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争议的焦点均集中在“性道德与刑罚”这一相对狭窄的层面上。直到两位学界顶尖的人物出面之后,争论才提升到了法理的高度。

帕特里克·德夫林(Patrick Devlin),父亲是教会建筑师,母亲是新教教徒,兄弟姐妹中有两位修女和一位牧师。曾就读于剑桥大学,专业是历史和法律。毕业之后成为一名商业律师,并在二战期间为多个政府部门工作过。1948年他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时年42岁,是20世纪第二年轻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次年被授勋。

作为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德夫林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道德是法律的依据和最终评价标准,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及理想。而社会的存在和维系有赖于社会大众共同的道德观,道德崩坏会(如叛国)对社会的存在造成威胁,甚至引起社会崩溃。因此,为了保护社会,法律应该对不符合公共道德的行为进行干涉和制裁。

1959年7月,德夫林于英国科学院所作的第二届马克比(Maccabean)演讲中阐述了他的观点:第一,社会有权利对道德问题做出判断;第二,社会有权利使用法律强制实行它的判断;第三,可以用一种确定公共道德的方法来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实施法律强制。

德夫林的这一论调引起了另一位实证法学家的严重不满,那就是时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的赫尔伯特·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哈特质疑的重点是德夫林的“社会崩溃论”。他提出:第一,如果一个社会的应然道德与实然道德不相符——如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用法律强制维护这样的社会就有道德问题;第二,即使应然道德与实然道德相符,仍然必须证明实施法律强制的正当性,某一行为即使依照一般的行为标准被视为不道德,并不足以使该行为成为应受法律惩罚的理由;第三,有一部分道德需要实施法律强制,但这并非是因为那些行为悖离了道德,而是因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

在指出了法律强制实施道德会存在道德问题之后,哈特进一步质疑了德夫林观点的逻辑起点。首先,德夫林称违反道德会损害社会,甚至引起社会崩溃,但他没有给出什么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其次,德夫林将维系社会与维系道德当成了同一件事,那即是说对道德实施法律强制,仅仅因为它是“道德”,哈特称这样的观点连功利主义都不算,只能说是一种伪功利主义;最后,哈特还指出德夫林用以确定公共道德的方式也很奇怪,即去询问一个“心智健全,具备普遍被接受观点的理性人”,这种做法本身就是非理性的,混淆了道德问题和感情问题。

两人之间的辩论持续了数年之久,形成两大阵营,并被视为英美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一次较量。而且,两方各自的观点也被集结成书,德夫林的是《强制执行道德》(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哈特的则是著名的《法律、自由与道德》(Law, Liberty and Morality)。

辩论的最终结果是德夫林撰文,收回了自己先前的观点,哈特一方获得了胜利。这是一次意义深远的大辩论,时至今日,尽管法学流派众多,但几乎都承认法律的基本职能是“维护社会秩序”,而不应该“对道德实施法律强制”。

《沃尔芬登报告》:委员会


John Wolfenden

持续的“大清洗”让越来越多的人被逮捕和处刑,其中还包括一些名流和贵族。这使得民众有一种“同性恋罪犯”泛滥的认知,甚至引发了道德恐慌。1953年12月,德斯蒙德·唐利尼(Desmond Donnelly)和罗伯特·布思比(Robert Boothby)呼吁政府对此采取措施。面临巨大压力的保守党政府于是在1954年8月24日任命约翰·弗雷德里克·沃尔芬登(John Frederick Wolfenden)组织一个委员会,对同性恋和卖淫等问题进行调查。

沃尔芬登时任雷丁大学副校长,此前也一直致力于教育工作。然而决定由他担任委员长的政府官员当时肯定不知道,沃尔芬登的儿子,杰里米·沃尔芬登(Jeremy Wolfenden,之后成为《每日电讯报》驻莫斯科记者和英国间谍),恰巧也正是一名同性恋者。

包括沃尔芬登在内,该委员会成员共15人,3名为女性。从事的职业有政府官员、议员、法官、大学教授、医生等等,部分人还有教会背景。从1954年9月15日第一次会议开始,委员会共举行了62次集会,其中的32次为问讯证人。这些证人中有的是精神病学、犯罪学的专家,有的是同性恋者。

委员会的工作持续了三年之久,其间有两人退出。最后,绝大部分委员会成员都取得了共识: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也不是犯罪,更不应该受到惩罚。只有一名成员,詹姆士·亚岱尔(James Adair O.B.E)表示无法认同这个观点,不过这并不能影响委员会取得最后的结论。

1957年9月3日,长达155页的《同性恋犯罪和卖淫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Report of the Departmental Committee on Homosexual Offences and Prostitution)出版了。出于传统,也为了方便,这份报告又被称之为《沃尔芬登报告》(Wolfenden report)。

这份报告中写道:“我们认为,它(刑法)的功能是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及体面的行为,对公民进行保护,使他们不受到侵犯和伤害,并且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剥削和腐化他人,尤其是对于那些因为年轻、身心较弱、没有经验,或者是特别在现实上、身份处境上及经济上要依赖他人者。……成年人之间自愿且在私下进行的同性恋行为,不应再被视为犯罪。……在私人道德领域,社会与法律应该给予个人选择及行动的自由。……法律应该留下一个属于私人的,道德与不道德的领域,这个领域,简言之,不关法律的事。”

可以想见,这样的一份报告在当时的英国造成了多大的反响。《旗帜晚报》(The Evening Standard)称报告是一种“倒退,并应该受到谴责”,《每日邮报》(Daily Mail)也认为:“不进行处罚,只会强化他们在这方面的兴趣,使他们愈加堕落”。

支持《沃尔芬登报告》的声音当然也有。《纽约时报》(The Times)认为:“不牵涉未成年人、强迫、欺诈和公然猥亵的性行为不应该受法律的管辖。”《伦敦经济学家》(The London Economist)也表示赞同,认为:“现行法律在这一点上是毫无理性,不合逻辑的。”

《沃尔芬登报告》:大清洗

说起同志运动,《沃尔芬登报告(Wolfenden report)》则是不得不提的一笔。该报告首次提出应该在法律和道德间划出界限,为同志运动的第一步——同性恋非刑事化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今年,即2007年,正好是该报告发表50周年。

从1953年秋天开始,英国警方针对同性恋进行了一次“大清洗”行动。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有近5000名同性恋者因强制猥亵、引诱、鸡奸等罪名被逮捕。这一数字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即1938年的8.5倍。

在当时的英国,警方的行动是有其法律依据的。1861年《人身犯罪法》(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61)虽然废除了针对鸡奸和兽交的死刑条款,但依照该法案第61条和62条,两罪至多仍将被处以终身或十年监禁。1885年《刑法修正案》(Criminal Law Amendment Act 1885)第11条中也规定,男性间的“猥亵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奥斯卡·王尔德,Oscar Wilde,于1895年即因该条款被判有罪。)


Guy Burgess

而说起这一次“大清洗”的起因,却有些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味道。1951年3月,英国情报局破译了苏联密码,确认英国内部有人长期系统地从美国获得情报,再转手卖给苏联。这一严重的泄密事件涉案者有5人,均从剑桥大学毕业,被后世称为“剑桥五人众”(Cambridge Five)。其中有时任英国外交部美国司司长的唐纳德·麦克林(Donald Maclean),还有盖伊·伯格斯(Guy Burgess)——后者正是一位有名的同性恋者。

当时正处于冷战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之下,于是警察们几乎将“同性恋”与“叛国罪”联系到了一起。那段时间里,出现在一个被同性恋当作“渔场”的公园中,或是留名于某位已经被拘留的同性恋者的通讯录上,都有可能被逮捕。一旦被警方认定有罪,即使只是课以罚金,人们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仍会在报纸上公布,这不谛于是毁了一个人的前途。


John Gielgud所扮演的哈姆雷特

随着“大清洗”愈演愈烈,一些有名望有地位的人也被牵扯进来。1953年10月21日,著名演员,被誉为“英国剧坛三雄”之一的约翰·吉尔古德(John Gielgud)在获得英国女王授予的爵士称号之后不久,即因“强制猥亵”的罪名而被逮捕。

吉尔古德在法庭上认罪、道歉并交付罚金,但他在口供中使用了虚假的名字(Arthur Gielgud)和职业,希望此事不要被公众知道。(实际上7年前就有人这么干了,艾力克·吉尼斯,Alec Guinness。还记得吧,《星球大战》里那位看起来很睿智的导师欧比王。)然而事情还是被媒体捅了出来,并且就是在庭审的当天。吉尔古德因此陷入了屈辱感和恐慌,但观众在他接下来的一次表演中给予了他长时间的起立鼓掌,以示支持。

毕竟不涉及牢狱之灾,所以相比吉尔古德事件,还有一个更加轰动的案子。爱德华·蒙塔古(这位前人的名字好长,贵族谱真大:Edward John Barrington Douglas-Scott-Montagu, known as Lord Montagu, third Baron Montagu of Beaulieu)和电影导演肯尼斯·休姆(Kenneth Hume)于1953年8月底的一个周末,与两名童子军在一间海边小屋里一起洗澡。随后蒙塔古男爵因丢失了一架照相机而报警,警察到来后,两名童子军却声称被强暴,于是二人被捕。(跟阿兰·图灵的事件还蛮相似的。)第一次审判于1953年12月举行,蒙塔古被指控实施“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及强制猥亵罪。但该次审判并没有获得最终结果,于是法庭决定择期再审。

经过重新调查取证,蒙塔古的堂弟迈克尔·皮特-里弗斯(Michael Pitt-Rivers)和《每日邮报》记者彼得·莱德布拉德(Peter Wildeblood)于1954年1月9日也被警方逮捕。罪名是1952年夏天,两人受邀去蒙塔古海边小屋度假时,与蒙塔古合谋猥亵了两名英国皇家空军爱德华·麦克纳利(Edward McNally)和约翰·雷诺兹(John Reynolds)。


Peter Wildeblood

针对三人的审判于1954年3月15日再次开庭,庭审持续了8天。因为警方高调合作的态度和媒体的报道,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其间,莱德布拉德在法庭上公开承认了自己的同性恋身份。最后三名被告均被判有罪,皮特-里弗斯和莱德布拉德获刑18个月监禁,蒙塔古获刑12个月监禁。

顺带一提,莱德布拉德是英国历史上最早公开同性恋身份的人之一。1955年3月获释后的他也参与了《沃尔芬登报告》的编写,并将自己的经历写成了《Against the Law》一书。在一切结束之后,无法再返回新闻界的他成为了一名电视节目制作人,并于70年代早期加入加拿大国籍并移居多伦多。

《夏天的尾巴》:张睿家与藤冈靛

昨天我似乎处于状况之外,关于香港同志影展的那篇干巴巴的,总觉得自己写了篇烂东西。今天本想再去逛逛,看能不能找点内容补充一下,没曾想翻到了些好康的——一组《DS》为张睿家和藤冈靛拍的照片。

《DS》中文名《点心》,是“香港首家免费gay lifestyle(网络)杂志”,始创于2002年。其实大陆的《MANse男色》也是差不多的性质,不过人家敢把Gay的招牌挂出来。我下了几期PDF来看,广告还不少,运营看来是没问题的。不过网站方面就不怎么地了,连个目录都没有。

有两人照片的那一期的杂志虽然挂着“香港同志影展特辑”的名头,可那一次张睿家和藤冈靛去香港应该是为了《夏天的尾巴》11月1日上映做宣传——《夏天的尾巴》可不是同志片。是有点扯,不过也别管那么多,好看就成了。

第一次注意到张睿家当然是因为《盛夏光年》。不知道怎么来的误会,直到我看到电影前都以为这部片子是易智言的作品,而我对这位导演是非常期待的。现在想起《蓝色大门》里那一句:“我叫张士豪,天蝎座,O型,游泳队,吉他社”,还会感叹小男生怎么能可爱成这样。

可惜,陈正道比易智言还是差了点。《盛夏光年》开始没几分钟,我就察觉味道不对。整部片子除了casting,几乎可以说是乏善可陈。还好有两位帅哥撑场面,而且那一场模仿《春光乍泄》拍的床戏,也确实蛮好看的。

张睿家的眼神幽怨,唇形却又有股子妩媚的味道,配在一起还真就是张万年受(不得不承认,同人女某些词汇还是挺好用的)的脸。这一点我在看《盛夏光年》时就已经确定了的,《DS》这组照片的第一张也很好地表现出了这种感觉。

藤冈靛虽然比张睿家更像攻君,很遗憾他却是标准的杰尼斯身材,不但块头,就连脸都比张睿家小一圈。如若不然,配合《DS》“同穿一件衣服”的绝妙点子,标题“The Shadow”可以直接改成“The Couple”。

香港同志影展

在网上乱逛,发现香港前段日子正在办同志影展。从11月22日到12月2日,刚刚才结束没两天。不过除非人在香港,否则早知道也看不成,就当是条旧闻吧。

香港的这次影展历时12天,放映场地有百老汇电影中心、AMC又一城、Palace IFC三处,参展影片超过30余部,安排放映60余场(都没仔细数,应该不止),规模看起来还蛮大的。

除开、闭幕电影和特别推介外,参展影片被大略分成了青春篇、成长篇、家庭篇、爱之篇、色情篇五类。其中的“爱之篇”主要关注的是艾滋病问题,播放日期也被安排在1号世界艾滋病日。

大陆的同志电影节也曾经办过两次,分别在2001年和2005年。两次均算半途夭折,被迫更改播放场地。至于后来本打算举办的“同志文化节”则直接胎死腹中,这两年就再没过有类似活动的风声了。

而根据香港同志影展官方网站的说法,香港的同志影展始于1989年,至今18年举办过15次(题图里的18+就是这个意思,虽然这么弄的动机很可疑。),还真是比不了。只有参加过同志电影节的人才能真正体会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我的愿望也不离谱,但愿还有下一次就好。

香港同志电影节的商业味道明显比较浓,这从影片的译名和介绍就能看出来——怎么扎眼怎么来,怎么招人怎么来。又瞧见ShallMan写了篇《一句话评同志电影》,觉得蛮好玩的,所以我也学一下。如果看了我写的那句话你有点链接进去看看,那就证明我也抓到了点标题党的神韵吧……

曼谷之恋 Bangkok Love Story
杀手爱上了被自己奉命绑架的警察。
初恋 First Love (Hatsu-Koi)
17岁的初恋,导演今泉浩一曾是AV编剧。

蔷薇 Boys Love
美男模特勾搭杂志编辑。
男生太多恋事 Right by Me
争来抢去的三角恋。

单身破禁之路 Solos
一对母子与一个中年男人的情欲纠葛。
艳光舞男转 Twilight Dancers
《夜舞男》导演Mel Chionglo同题材新作。

宾记炒饭 Pantasya
五个关于如何把饭炒成的故事。
男妓回忆录 Before I Forget (Avant Que j’oublie)
标题太强,我认输……

抑制艾滋,履行承诺

12月1日,又是一个世界艾滋病日。从05年起,三年来的世界艾滋病日口号都是“抑制艾滋,履行承诺”,自打潘基文上任以来就没变过,再加上今年各方面的宣传都很少,略微让人有点不爽。

别人不宣传,咱就自己找点东西来看吧。从联合国逛到World AIDS Campaign,发现了为今年艾滋病日做的海报。

海报一共有四张,主题都是“Take the Lead”,其中绿色背景的那一张比较有趣,政治意味非常明显。艾滋病防治政府部门确实应该是主体,十个张北川也抵不过一个防疫站。今天的新闻里正好就有温家宝去河南上蔡视察看望的消息,还算好,起码样子有做到。

另外,World AIDS Campaign还有好些针对艾滋病问题的宣传片。说实话,大部分都不怎么样,只有一个还算比较“好看”,原来那个男的也是个Bi:

(如果你用的是Maxthon之类的浏览器,最好换用单独的IE窗口再看下面的视频,Media Player插件有可能会把你的Maxthon搞死。)

这些影片中还有一个MTV中国办公室(MTV's China office)的作品,挺有趣的。就不知道为什么主题是“忍者”,而且放上来的文件没声音,将就看看吧:

长岛冰茶

伏特加(vodka)、杜松子(gin)、朗姆(rum)、龙舌兰(tequila)各一份,白橙皮(triple sec)或君度(cointreau)一份,sour mix(糖浆跟柠檬汁或酸橙汁的混合物)三份,倒入加有碎冰块的柯林斯杯(collins glass)中,再往杯子里加可乐,直到饮料的颜色看起来像是一杯茶,杯沿用柠檬片装饰。

上大号我有看书的习惯,倒不是多爱学习,只是比较怕无聊。前两天又在马桶上重温了一遍朱国珍《夜夜要喝长岛冰茶的女人》,于是想找一份放到仓库里,无果,只好退而求其次找来份调配方法充数。

专家学者提到这篇小说时会用一些很可怕的词汇,譬如说女性主义、性别政治、认同政治、性革命与性解放。而我的疑问就简单多了:为什么是长岛冰茶?

“你知不知道单身女子来PUB点长岛冰茶代表什么意义吗?”
“那代表你今天晚上想找一个男人。”
“长岛冰茶就是我的晚餐。”

长岛是纽约东边的一个半岛,形状细长,叫这个名字很合适。关于长岛冰茶的来源则有两个说法,一是在1920年代的美国由于有禁酒令的存在,所以酒保就弄出了这么一种看起来像茶的酒;第二种更为可信的说法是Robert Butt于1972年发明了这种酒,他当时在位于长岛Babylon一家叫Oak Beach Inn的客栈当酒保。


图示为Oak Beach Inn旧址。

BTW,Robert有个花名叫Rosebud,玫瑰花蕾。就男性的角度出发,这个称呼实在妩媚了点。而且在另外一个领域,因为形似,Rosebud也可以用来指称经过fist的anus。抱歉,我知道这不是什么令人愉快的联想。

喝过长岛冰茶的人都知道,那根本不是茶,就是烈酒。根据配方不同酒精浓度虽然也会变化,可是按照古典方式调配出来的长岛冰茶一般都会有近30度。另外,据说上好的长岛冰茶口感温润,甜、酸、微苦,确实有些接近于红茶,喝起来让人感觉度数没有那么高,所以说这是一种具有欺骗性的酒。

欺骗性,原来如此。既然是女人,婉约总是不能丢的。看起来像是红茶的酒,中规中矩的柯林斯杯。但杯中物却是不折不扣的烈酒,意思于是很明白了。女人不喝没机会,这杯酒就是个机会。

听起来是个挺顺的逻辑,可我总是觉得不太对。既然想要ONS,何必用这么一种“貌似婉约”的酒来作符号?或许是我想太多,或许红男绿女们更豁达。在我看来,这实在有点捏着掐着的味道。

曾有个朋友,那段日子他每去一家新的PUB都会点一杯长岛冰茶。按照他的说法是:“试试味道”。还好我当时没问过他,如果独自一人去PUB会不会仍旧点长岛冰茶,不然我有了这样的念头,会更有种对不起故人的感觉。

阿猫阿狗

有个人跟我聊天时曾提到:“男人比较喜欢狗,女人似乎喜欢猫多一点。”接着他又问我比较喜欢哪一个,我说两个我都很喜欢,真的没办法回答。他于是就接了句:“难怪。”我没理他。

后来他曾怂恿我养只狗,我也一样没理他。那个人的心思其实我明白。他知道我若养了狗,至少每天遛狗是跑不了的,也能算是运动运动。但我却实在没办法答应,每年肯定都有长期不在家的时候,那段日子能把它托付给谁?况且我也没把握能养它一辈子,而这在我来看却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所以尽管我连名字都想好了——就叫小九,不管它是只猫还是只狗,可现在却还不是时候。

不过总有那么一天的,这事对我来说,跟别的男人嘴里:“一个老婆,两个孩子”是同等重要的事情。

圣·塞巴斯蒂安

我基本上是一个不学无术的人,名词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许多如雷贯耳的名字于我根本就是鸭子听雷。但我却也因此找到了一个诀窍:只要连我都知道的作者和作品,那一定是相当有名和有成就的了。这个诀窍还蛮好用的,某样事物在我面前出现的次数多到让我忍不住去查一下底细,结果通常都不会让我失望,“圣·塞巴斯蒂安”就是个例子。


(The Dying Saint Sebastian, François-Xavier Fabre, 1789)

第一次见到这个形象是什么时候的事我已经记不得了——一个被缚且利箭插身的青年男子,不过可以肯定是在我蛮小的时候,不然也不会忘得这么干净。采用这个题材的大多是油画,见得多了,发现雕塑用得也不少。像我这样并不会刻意去了解油画和雕塑的人也能看见那么多次,足以说明这是个很有名的题材,只是当时并没有意识到。

不过我在另外一个方面的嗅觉却非常灵敏——画中的男子通常都是几近裸体,而且很俊美健壮。尽管有的画作也是死气尽展,比如Nicolas Régnier的那一幅,可总的来说大多数还是挺赏心悦目的,甚至让人禁不住想到点别的。

又帅穿得又少,再加上绳子和疼痛都是能让肌肉线条更为明显的手段,而且这两样也确实是在某个领域经常出现的东西,有这样的联想不奇怪吧?事实上想太多的也不止我一个,很多现代人拍的照片也会采用这个题材,而且怎么看怎么有porno的味道。

不过说回来,这也没什么特别的,美术美术,要是不美又没有视觉冲击力,画家干嘛要画?可是后来我发现,这个题材的画作中经常有天使什么的出现,部分人物形象头上甚至还有光环。即使不是教徒的我也能明白了,这其实是一个宗教题材,而且画作中的帅哥还是一位圣徒。


(Den hellige Sebastian, Giovanni Antonio Bazzi Sodoma,1525)

这多少引起了我的一点兴趣。虽然“受难”也是宗教题材喜欢表现的内容之一,可毕竟一个年轻英俊的帅哥与传统上干瘪老朽的圣徒形象差距太大。查了一下之后我才得知,事情还蛮具有讽刺意味的。

画作中的人物叫塞巴斯蒂安(Sebastián),罗马人。故事的版本有两个。第一个说当时的罗马信仰的还是希腊诸神,新兴的基督教被视为异教,而作为罗马皇帝近卫队长的塞巴斯蒂安秘密皈依基督教并被发现,于是被处以死刑。第二个版本则风月得多,说罗马皇帝因为塞巴斯蒂安的美貌而爱上了他,甚至许以半壁江山,但作为虔诚基督徒的塞巴斯蒂安拒绝了皇帝的爱,最后激怒了皇帝而被乱箭射死。

虽然我没有去详细考证过,不过故事的第二个版本附会的味道明显,但却流传甚广。比如德里克·贾曼的同名电影《塞巴斯蒂安》,虽然剧本还算忠于历史,但导演却在镜头中大肆宣扬男性躯体的美感,其特写甚至径直描绘到他们的体毛和肌肉曲线。无怪乎有影评人说:“塞巴斯蒂安拒绝把身体贡献给马克西姆,实际上却已经贡献给了观众。”

本来是宣扬受难以至于殉教,且坚决反对同性恋的基督教,其圣徒形象却成为同志们的幻想对象,真不知该为原罪难赎而痛心,还是该感叹欲望的万能和伟大。

台湾的0204

有没有听过0204这串数字,比如说在台湾的综艺节目里?所谓0204,指的是台湾的付费语音电话,也就是所谓的声讯台。因为台湾的声讯台电话号码是以0204开头的,所以才这么叫,跟大陆的168声讯台是一个意思。

声讯电话提供的服务种类有很多,包括110报警电话、114查号台在内其实都算。不过台湾人提到0204,一般说的都是提供色情语音服务的声讯台,也就是要付钱的Phone Sex。

会想到这档子事,是因为在自己硬盘的一个角落里发现了若干音频文件。从文件的创建时间看,我是2002年从网上下载回来的,内容貌似是某人玩电话交友时的录音。

下面是其中一个文件,点击即可在线收听,有问题也可以下载回去听:

原始文件的音频质量就不高,声音很小,可能需要把音量调大些。不过可别怪我没提醒你,我自己就是边听边起鸡皮疙瘩。

声讯服务在台湾应该很普遍,大概很多人都有尝试过。蔡明亮的《青少年哪吒》里,从头到尾均有很多涉及电话交友的情节,甚至有专门提供小隔间给客人玩电话交友的“话吧”。难怪我曾看到报道说,中华电信0204一年业务量有两亿新台币。

台湾人的确是蛮能赚钱的。比如现在,由于交友渠道比以前丰富许多,电话交友的生意没那么好做了,所以声讯业者就雇佣了接线员,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这些从业人员就被称之为“0204女郎”。

而且,由于市场竞争和成本问题,接线员早就是以大陆人为主了。由于大陆人力成本低廉,通过网络电话转接到大陆的费用也不贵,所以这样的操作方式已经成为市场主流。

说起来,欧美各大公司喜欢把售后电话服务中心设在印度,好像也是一回事。

唱歌的陈艺鹏

第一次接触到陈艺鹏的歌,就是那首《老鼠不再爱大米》。当时我正处于非常时期,他的声音不错,歌词也有那么点意思,所以就留下了印象。

按说陈艺鹏长相蛮Idol,也算会唱,还能创作,可就是没红起来。曾看到消息,早在04年7月他就跟先之唱片签约。可这么长时间了,除了在合辑里收一、两首歌外,压根没见有发他专辑的意思。看来东家不上心,没想着要捧他。

不过小帅哥的生命力还挺顽强的,他的歌现在网上能找到已经有13首了:

以上都是可以下载的mp3,链自听吧翰音上陈艺鹏的页面,应该是他自己上传的。

其中前5首是陈艺鹏和黄晓亮合作的《中国风》中的歌曲。这张概念专辑每首歌都选取中国一个城市为主题进行创作,比如“西关”是广州,“天涯歌女”是上海,诸如此类。

本想找个flash版的mp3播放器,没见着合适的,所以就把《老鼠不再爱大米》的MV翻出来了。正好回顾一下,小帅哥还是挺上相的。

As I See It

《As I See It》,一本男体相册。摄影师叫Greg Gorman,似乎非常有名的样子。曾经有人把这本相册借给我看,书是从国外带回来的,硬皮精装,价钱贵得吓人。因为是全铜版纸印刷,捧在手里也非常沉,真就像块大砖头。借书给我的人说,这里边有他之所以成为同志的理由。

那时的我还很年轻,对于这种貌似高深的话,并不具备即时领悟的能力。若说照片本身,我不懂摄影,对西方男性也没有特别的爱好,因此仅仅只是看了个热闹。而这么厚一本相册在短时间内集中翻阅,必然导致走马观花、消化不良——我对那些照片已经完全没印象了。

只除了Elton John写在序言中的第一句话:

As I see it, they're not really boys, yet they're not really men. They are caught somewhere in between—almost at that point of maturity that defines masculinity.

后来才知道,这本相册中很多出镜模特都是名人,比如Josh Duhamel(《变形金刚》里的那位美国大兵)、Christopher Atkins(《The Blue Lagoon》)等等,原来他们早被我看光了。

Greg Gorman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可作品栏里《As I See It》还标着Coming Soon,所以我从Amazon找了几张来,将就看看吧。

合法性

本文主旨:不学孙海英,做知法、守法的好同志。

以下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均摘自我国现行《刑法》。

聚众淫乱罪

  •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聚众”,指的是参加人数在三人或以上。而有关“多次”、“首要分子”,我没有找到明确的文本予以界定。但在针对走私、偷税、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中,“多次”一般都指三次或以上,这里或可作为借鉴。至于“首要分子”,想来指的应该是组织者、提供场地者等等。

关于该罪学界仍存在争议,主要的反对意见都是根据“公法不惩私德”的理论提出的。该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均成年且自愿,在没有明确受害人的情况下,不应被视为犯罪。

还有一种观点与之类似,认为该罪打击面过宽,量刑过重。理由是《刑法》惩戒的卖淫活动只包括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介绍、容留者,而娼妓本身并不在《刑法》的惩戒对象中。即使多名娼妓多次同时服务于一名恩客,亦不为《刑法》所管辖。因此从平等的角度上说,《刑法》只应对牟利为目的的聚众淫乱实施惩戒,而不应将参与者划入惩戒对象。

不谈合理与否的问题,法律本身是具备严肃性的。如果不想犯罪,还是老老实实回家或开房One by One比较妥当。如果实在想尝鲜?别出面组织,别提供场地,别积极参与,一次、两次……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极速发展,原本和普通人关系不大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也更加“贴近”了网民的日常生活。个人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在Blog、论坛等场所张贴相应内容,只要达到一定数量仍有可能被定罪。

但就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量来看,立法者显然大大低估了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和广度。若以如上规定严格执法,恐怕全国各地都会出现数量惊人的案例。其中将会花掉多少立案、侦查、审判成本,事后又会有多少人进去免费吃国家的牢饭,想想也会觉得可怕。

虽然到目前为止,我都没有查到个人不以牟利为目的,却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处刑的案例。不过小心使得万年船,别想着靠这个赚钱,别积极发帖,更别试图在这方面成为名人,也就是了。至于看帖下载?且看“金盾工程”如何施展吧。

猥亵儿童罪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常见有人说不要跟16岁以下的男孩发生关系,那是犯罪,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说法。根据针对猥亵儿童罪的司法解释,所谓“儿童”指的是未年满14岁的男童或女童。也就是说,只要满了14岁,自愿就好。

值得一提的是,强奸罪明确规定,受害人必须是女性。如果某人强奸了另外一名男性,只要受害人年满14岁,施暴者顶多因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拘留。小同志们,应该知道如何自我保护才对。

其他

除以上三条外,《刑法》中就没有普通同志需要特别留意的地方了。不过在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有如下一条:

  •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按照该项法律条文,打野炮,在渔场、酒吧、浴室、公厕等公共场所发生的“裸露行为”,虽不犯罪,但仍是犯法,有可能受到处罚。

个人感觉,我国法律对同性恋不但是视而不见,甚至有刻意回避的味道。如上述提及的强奸男性不算强奸,再就是《婚姻法》中的例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已婚者与同性同居是否适用该项法律条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了,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虽然这对已婚的同志个体来说是个有利的规定,但以此为例透露出对同志群体的漠视,却实在谈不上是什么好事。

阿兰·图灵

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类基础教材都会提到一个名字——阿兰·麦席森·图灵(Alan Mathison Turing,1912-6-23至1954-6-7),他在计算机、数学、密码学、人工智能等等领域都有颇多建树,提及他时最常用到的头衔是“人工智能”之父。

图灵最有名的贡献,就是他在1936年提交的一篇论文中,描述了一种被后世称为“图灵机”的东西。论文中描述的这种设备并不能被实际制造出来,只是一种抽象模型。但图灵机的结构非常简单,而且图灵证明了这种设备在理论上可以用于计算任何直观可计算的函数,可以说是奠定了现代计算机发展的理论基础。

与“图灵机”同样闻名的,还有经常被人们提及的“图灵测试”。即当一个人以任何的问题去询问一个他看不见的对象,如果在一番询问后他无法判断出被询问者是机器还是人类,我们就可以认为受试的机器拥有了人的智慧。这个试验属于人工智能科学的范畴,而图灵也是这门学科的奠基人之一。

除此以外,图灵还为二战中盟军的胜利作出过重要贡献。二战中德国拥有一种叫做Enigma(你没看错,跟那个有名的乐队同名)的加密设备,在超过10年的时间里,盟军对这种设备加密后的电文束手无策。是图灵所在的小组最终制造出了Enigma的解密装置,为盟军扭转战局提供了莫大的帮助。由于英国政府异常严格的保密政策,尽管图灵因为这一贡献被授予了帝国勋章,但一直到1974年《The Ultra Secret》一书出版,世人才了解到图灵的这一贡献。

然而与这些灿烂的光环相比,却很少有人清楚这位天才是如何去世的。

图灵曾经结婚,但这段婚姻并没有维持多久,因为他实际上是一个同性恋。在1952年,他当时的同性恋伴侣与另一同谋潜入他的住所实施盗窃,图灵为此报警。警方调查后的结果,却是他因同性恋行为被送上法庭。公审引起了非常大的轰动,图灵在法庭上并未作任何辩解,最终被判有罪。他必须在入狱和接受荷尔蒙注射治疗中二者择一,图灵选择了后者。

1954年6月8日,清洁工在工作时发现图灵已经去世。警方的调查结果认为图灵是服食了浸过氰化物的苹果导致死亡,性质为自杀。但图灵的母亲坚信图灵并非自杀,这只是图灵一不小心的意外。而后来更有人怀疑图灵的死与冷战时期的保密防谍有关。

脆弱的母亲或许是接受不了儿子自杀的事实,但无论如何,图灵的死应该都与受审脱不了干系。而因同一罪名被判有罪的,还有奥斯卡·王尔德。

附:

图灵去世的同年,即1954年,英国成立了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调查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该协会又称“沃尔芬登调查委员会”。1957年调查报告出台,该报告认为应降低法律对道德的要求和约束标准,建议废除制裁同性恋的刑法条文。1967年,英国将对同性恋性行为的惩罚条款剔除于刑法,并认定两个21岁以上的成年人,在无第三人在场的前提下,于私人场所进行同性性行为是合法的。2000年,英国将同性恋性行为的合法化年龄降至与异性恋同样的16岁。2001年6月28日,伦敦市政府宣布正式承认同性恋伴侣关系。

The 5th Taiwan Pride Parade

看到第六届东京Pride的消息时,我就想要是办的话,台湾那边也差不多到日子了。因为是自家人,而且台湾同胞的性格历来都很外放,去不了看看图片新闻也好,所以我对台湾Pride倒是蛮期待的。还好,今年没断档。

这次活动的主题是“彩虹有够力(Rainbow Power)”,诉求自然还是反歧视和平权。不过活动口号里还有一句“超越蓝绿,关键少数”,政治意味非一般的浓,不知道是否瞄准了接下来的大选年。

根据官方网站上的新闻稿称,这次游行预计有两万人参加。虽然只是预计,事后统计数字没见到,但这也确实比日本的2800人游行队伍加1500人应援队伍的数字好看多了。

废话就这么多,接下来看图。

Pride游行队伍当然少不了清凉帅哥,这方面台湾Pride倒是有传统的。虽然这个“Water Boy”是社团还是啥搞不清楚,不过历届Pride似乎都看得到。台湾的气候还真是好啊,10月还能穿小裤裤上街……

比较好看的两张单人,不过可(大概)不是同一个人喔。

Pride肯定也少不了一些很嘉年华味道的打扮。比如说这位孔雀公主,小嘴抿得还挺有范儿……

有了公主当然少不了王子,这位就是贴了尖耳朵(这张看不清)的精灵王子。要是把妆卸了,这俩其实挺搭,姐弟恋。

我最喜欢的一个小底迪,可爱毙了。其实A片挺好看滴,铃木一彻你不知道嘛?

FREEHUGS,如果我在,也想上去抱抱他们。

这次游行最大的手笔“万人彩虹地景”。

以上照片大多取自nick362162的相簿,另外ckenjiheavenwolf的相簿中也有相当数量的照片。巧的是这三个相簿所在的三家服务商在国内访问都有问题,所以我就挑了几张乾坤大挪移了一下。人家本来不许的,我就当一回恶人吧……